原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位于于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至103号。
该建筑坐西向东,由著名建筑师过养默设计,始建于1932年7月,建成于1933年5月,总体院落占地面积18923平方米,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,西式建筑风格,主楼原高三层,另有地下室。近期,为扩大办公面积,产权单位在部分主楼上加盖白色屋顶建筑一层,现主体后半部分为四层。整个建筑外观呈“天平”状,前面平面呈“山”字形,有“执法如山”之意,又寓意“清若水、明若镜、平若秤”。其主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,原有建筑276间。该建筑内部为木制地板和拂手,主建筑前另建有水池,水池正中建有圆柱莲花碗,寓意一碗水要端平。前面门楼呈拱形,整个布局庄重大方,给人以厚重之感。解放后,该建筑一直为江苏省有关单位使用。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成立于1928年11月,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,负责对全国性重大案件的一审和终审判决。历任院长为徐元培、林翔、居正、焦易堂、李管、夏勤、谢瀛洲等。曾在此终审判决过汪伪政权--副院长、大汉奸缪斌案;审理陈独秀案等。抗战期间,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随国民政府迁到重庆,抗战胜利后迁回。1992年,该建筑被列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;2001年7月,该建筑又升格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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