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月5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《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在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,按照其历史价值、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,经过论证筛选,确定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(共145处),现予公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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